刘俊清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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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:民间借贷纠纷(投资款转借贷案)

发布者:刘俊清律师 时间:2026年08月28日 60人看过 举报

2026-08-28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例一:民间借贷纠纷(投资款转借贷案)

背景:

当事人与某第三方公司签订《投资协议》,实际出资150万元。后因项目未落地,公司与股东共同承诺还款,并由股东单独向当事人出具《借条》,明确约定“股东本人于某日前返还150万元投资本金”。但到期后股东仅支付少量利息,公司及股东均以“投资风险自担”为由拒绝继续还款。当事人自行起诉,一审法院以“需明确起诉的法律关系”为由要求明确案由,案件陷入僵局。当事人随后委托本所代理。

实操亮点:

1. 精准重构法律关系:针对“名为投资、实为借贷”的典型争议,及时援引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15条——原告依据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以基础法律关系抗辩的,法院应当审查基础关系。本所代理后,主动将案由从“合同纠纷”变更为“民间借贷纠纷”,并放弃对公司的诉请,集中追索股东个人责任,避免因主体混同导致败诉。

2. 重构证据锁链:在仅有《投资协议》和《借条》的初步证据上,补充以下间接证据:当事人与股东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;公司出具但未盖章的项目停滞情况说明(证明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,双方同意退款)。

     形成“投资风险已通过借条方式固化为民间借贷债务”的高度盖然性证据链,阻断对方“风险共担”的抗辩。

3. 庭审攻防要点:

       针对股东抗辩“借条系被迫签署”:指出股东未提供任何胁迫证据,且借条后连续数月支付利息的行为与“被迫”逻辑矛盾;

       针对公司抗辩“投资亏损应自负”:明确原告已放弃对公司主张,股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,系真实意思表示,构成债务加入或合意更新;

       利用《借条》中“返还150万元本金”的措辞,对比《投资协议》中“不保本不保收益”条款,主张后者已被前者合意变更。

4. 诉请范围最大化:除150万元本金外,同步主张资金占用利息(按LPR计算)、逾期还款违约金(按借条约定年化10%),并主张股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(合同有约定)。同时申请财产保全,冻结股东名下房产,以保促调。

结果数据:

一审法院采纳本所代理意见,认定:虽初始为投资关系,但股东后续出具《借条》并实际支付利息的行为,已使双方就150万元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,股东应按约还本付息。判决股东向当事人返还本金150万元,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0%计算的利息(总计约21万元)。当事人自一审初期被要求“明确案由”的被动局面,到最终获判 171万元(本息合计),全额挽回投资损失。

刘俊清律师(18483666849),四川星若律师事务所主任、首席合伙人,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劳动法讲师,兼任多家仲裁机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四川-成都
  • 执业单位:四川星若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5101201610943732
  • 擅长领域:债权债务、民间借贷、劳动纠纷、合同纠纷、抵押担保
四川星若律师事务所
15101201610943732 债权债务、民间借贷、劳动纠纷、合同纠纷、抵押担保